2026.02.03

離岸風電3-3期選商規則應完整落實ESG 確保漁業與海洋永續

 

離岸風電。資料照。攝影:李蘇竣

經濟部能源署於上月8日提出區塊開發第三期(3-3)選商新制,取消國產化要求,改納入ESG評比,30日進一步更新草案內容,針對ESG項目,配分調整為15分,評分原則涵蓋在地產業及經濟效益、環境友善永續、企業社會責任等項目。3-3期選商機制書面意見徵集至26日。以下為民間團體於130日發布的聲明。

經濟部能源署近日公布「離岸風電區塊開發第三期(3-3期)選商規則草案」,並啟動對外徵詢意見。在滿分100分的三大評選項目中,「專案執行能力」的「ESG規劃」佔1015分。然經濟部目前所提之理由僅為在地生產有助於減碳,第二期審查標準的環境及社會友善事項反而未納入;如此將ESG簡化為單一的減碳考量,實為對ESG的誤用。

 
有鑑於離岸風電的開發將實質決定長達20年以上的海域使用方式,台灣海峽空間有限,更應以追求不同用途的共存為原則。是以離岸風電開發的選商制度若未能完整而妥善納入環境、社會與治理(ESG)的核心價值,極可能重蹈其他再生能源因社會衝突而受阻的覆轍。

漁民權益暨環境永續中心支持草案中將環境、社會與治理納入選商標準之方向,惟亦認為目前制度設計仍有必要進一步修正,方能真正回應離岸風電對漁業、生態與地方社群所造成的長期影響。

 過去離岸風電3-1期與3-2期選商過程,本中心與社會各界已多次指出,評選標準過度傾向「在地產業關聯性」,反而弱化對環境衝擊、利害關係人議合與社會責任的實質要求。若在3-3期選商中,ESG再次成為包裝產業關聯性的評選項目,將不僅傷害政策正當性,也將衝擊漁民與社會各界對離岸風電開發的信任關係。

因此,本中心鄭重呼籲經濟部能源署,應在3-3期選商規則中,明確、實質且可查核地強化ESG評選權重,而非再度獨厚產業關聯性。具體來說,我們提出以下三大修訂建議:
 

一、ESG規劃分數應至少訂為15

能源轉型為我國因應氣候變遷的12項關鍵戰略之一,惟光電因前期制度環社制度不完備,造成各地民怨四起,目前遭逢推動困境。地熱等其他再生能源之發展亦尚未成熟,因此離岸風電所得扮演的角色更形重要。為避免離岸風電又因環境─社會問題引發社會反彈,進而影響推動進度,目的事業機關於選商時,應更重視開發商的ESG過去績效與未來承諾,爰建議在滿分100分的評選項目中,「ESG規劃」分數至少訂為15分。
 

二、產業關聯性應獨立評分(5分),其他實質涉及環境-社會影響的項目應有10分以上

經濟部能源署公布的ESG規劃草案內包含在地產業效益之項目。惟離岸風電3-2的開發,因最後選商關鍵僅取決於「產業關聯性」而備受批評,為避免產業關聯性納入ESG規劃,有假ESG為名,行產業關聯性之實的疑慮,而稀釋其他ESG項目,僅為將產業關聯性「漂綠」。本中心建議,產業關聯性應獨立評分,占比5分。除產業關連性以外,其他實質涉及環境社會影響的項目應有10分以上,方能彰顯並體現政府對於環境與社會指標的重視。
 

三、 ESG規劃應有具體的評分項目,作為離岸風電商之指引

ESG涵蓋範圍甚廣,我國企業之CSR/永續報告書皆已依循GRI Standards。即便如此,仍難避免公司一面捐營養午餐,一面剝削勞工、侵害環境,卻仍聲稱ESG表現優異。離岸風電商如缺乏較明確之指引,恐生類似問題。

ESG規劃應針對利害關係人受影響狀況,以及受影響環境為之(不排除異地補償),避免離岸風電商著重於捐贈地方慶典、從事無關漁民及海洋生態之私人綁樁行為,而忽略議合責任與環境友善作為。真正的利害關係人議合,應包含受影響漁民之實質參與與意見回應機制,而非僅止於形式性說明會或補償協商。

本中心建議ESG規劃應有具體的評分項目,作為離岸風電商之指引。同時,ESG承諾應與後續履約管理機制連動。若開發商於施工或營運階段未能落實,主管機關應有明確之扣分、限期改善或撤銷資格等處置機制,以確保ESG不流於形式。

我們相信,離岸風電的成功,不應建立在犧牲漁業、忽視海洋生態與壓縮地方社群的基礎之上。真正公正且具社會韌性的能源轉型,必須以環境保護、社會信任與良善治理為前提。唯有在選商階段即納入嚴謹的ESG標準,鼓勵開發商正面面對漁業衝擊、提出創新減輕對策,台灣才能在推動離岸風電的同時,確保漁業與漁民生計的永續發展,並為未來20年的海域共存奠定穩固基礎。

敬請經濟部能源署審慎回應社會期待,修訂3-3期選商規則,使離岸風電開發成為真正符合ESG精神的公共政策,而非新的社會衝突來源。


資料來源-
環境資訊中心: https://reurl.cc/Zl6VW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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