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科學基礎減量目標(Science-Based Targets, SBTi)在2015年由CDP、聯合國全球盟約(UNGC)、世界資源研究所(WRI)及世界自然基金會(WWF)共同發起,依據氣候科學方式協助企業制定減碳目標,目標將全球升溫控制在1.5°C。
SBTi企業淨零標準第二版從2025年第一季開始進行第一次草案的公開諮詢,同年第四季進行第二次草案公開諮詢,2026年6月正式發布。接續在2027年2月1日開始受理企業淨零目標的認證;2028年2月1日起企業全面適用SBTi企業淨零標準第二版。
SBTi企業淨零標準第二版發布的主要目標包含反應最新邁向2050年的排放情境、強化企業範疇3價值鏈排放管理方式、納入持續改善循環機制及提升一致性、互通性與實務可行性等。SBTi也將短期目標更改為5年,強制每5年盤點目標進度,並更新及重新驗證目標。同時第二版也強制企業提出轉型計畫,從鼓勵性質轉向需落實執行。
公司規模定義
SBTi企業淨零標準第二版也再定義了公司規模,若年營業額超過4.5億歐元;並且員工人數超過1000人以上,定義為大型公司。中型公司定義為年營業額介於5000萬以上至4.5億歐元之間;員工人數在250人以上至1000人之間;並資產負債表總額超過2500萬歐元。小型公司定義為資產負債表總額少於2500萬歐元;年營業額少於5000萬歐元;員工人數在250人以下。並依據公司所在國家地區是屬高收入國家或中高、中低收入國家,再將公司分成類別A及類別B。大型公司不管在哪一區皆是定義為類別A。中型公司在高收入國家定義為類別A,中高、中低收入國家定義為類別B。小型公司在高收入國家及中高、中低收入國家皆定義為類別B。
轉型計畫的要求
SBTi企業淨零標準第二版對轉型計畫有確定的要求,要求轉型計畫須經董事會或最高治理單位正式核准。並轉型計畫內容須至少包含減碳目標資訊、目標涵蓋範圍、減碳行動等的資訊。若是類別A的企業,需於目標認證後15個月內公開揭露其轉型計畫。同時SBTi企業淨零標準第二版也透過四個面向來檢視企業轉型的準備程度,從治理層面來檢視企業的整合氣候治理與管理機制;策略層面則是檢視企業淨零路徑、減碳策略與短中長期資源之配置;而風險管理層面檢視企業在風險與機會的辨識、評估與管理;最後檢視是否已有目標與指標的訂定。
目標設定
在SBTi淨零標準第二版的目標基準年,需以最近年度訂為目標基準年。在盤查清冊的涵蓋範圍,第二版要求需涵蓋範疇一及範疇二100%的排放來設定長期目標;並且範疇二以基於地點(Location-based)排放為主要目標設定,也要求需揭露用電量及低碳電力使用占比。範疇三則以類別A的企業為主要提交對象,盤查清冊需涵蓋類別1-14的100%排放來設定目標,在短期目標中需涵蓋在範疇三排放中是屬於排放密集型活動(佔範疇3總體排放量≧5%)列為重大類別,排放密集型活動包括高排放產品生產、出售,以及運輸活動。同時,類別A企業的目標基準年及目標設定需取得第三方的有限確信。
在目標設定方法上,範疇一新增了資產轉型目標設定方法,該目標設定須與資產脫碳計畫(Asset Decarbonization Plan)所定義的減量路徑保持一致。該計畫應制定一項時程表,以符合2050年或更早實現淨零排放的方式,來減少、淘汰或停用溫室氣體排放資產。若是類別A企業使用排放強度目標法及資產轉型目標法來設定目標,則需設定範疇一的長期目標,並於目標認證的同時提交轉型計畫。範疇二新增了低碳電力對齊目標,其旨在提高低碳能源之使用、簽約或匹配比例的目標,且該目標需遵循與淨零路徑相符的線性軌跡。類別A企業需提交在目標設定期間的預估用電量,若預估用電量預計成長幅度超過20%,則必須設定絕對減量目標。範疇三目標設定以整體來設定絕對減量目標或供應商/客戶對齊目標。甚至可以依排放類別或活動來選擇合適方法設定目標。
企業持續排放責任(Ongoing Emissions Responsibility, OER)
在SBTi淨零標準第二版中,首次提出了企業持續排放責任(Ongoing Emissions Responsibility, OER),在邁向淨零的道路上,企業仍會持續排放溫室氣體。藉由氣候貢獻來抵消這部分持續排放的特定比例,以支持經認證的減緩行動以及超出其已驗證目標要求之外的其他氣候行動,企業可以協助限制氣溫超標、緩解轉型風險並支持氣候解決方案。為了鼓勵此類行為,自願性的OER認可計畫將在 SBTi 上對做出氣候貢獻的企業予以認可。在OER自願性認可計畫下,企業可以獲得三種等級的認可:參與(Engaged)、進階(Advanced)和領導(Leadership),這些等級是以其所覆蓋的排放量多寡來做區分。其中,「領導」代表企業已完全將氣候變遷的成本內部化,SBTi鼓勵所有企業隨著時間推移,努力朝著此等級的雄心邁進。
OER認可計畫在2035年之前將保持其自願性,在2035年以後,類別A企業將逐步以碳移除承擔持續排放責任。該認可模式將與2035年後的強制要求併行運作。到了企業的淨零目標設定年以及之後,所有設定淨零目標的企業,預期都應將排放量減少至零或殘餘水準,並直接或與價值鏈夥伴共同合作,使用符合條件的碳移除技術,來中和剩餘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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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企業永續發展協會: https://reurl.cc/0kXgeb


